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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Z6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男性,196X年X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6X0X09XXX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住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袁庄XX村XX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泥河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18点多,徐X驾驶皖D75804号小型客车由田家庵女儿家回潘集,19点40分左右, 由东向西行驶至淮潘路陶圩路段,撞到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行人陈XX,徐X停车查看,发现陈XX被撞伤,立即电话报警,并拨打救护电话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伤者陈XX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公安交警部门研究认定徐X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陈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徐X赔偿陈XX近亲属人民币玖拾叁万五仟元(其中保险赔偿五十万元)损失,并得到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X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签字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悔罪行为,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行为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X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陈XX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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