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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乙赌博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63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54********,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厂门卫,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的一天,杨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厂传达室内,纠集丁某某、何某某、李某某、萧某某等十余人以扑克牌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约6000元。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明知是赌博违法活动仍为其提供场所,并获得好处费4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退赃400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龙某某供述、案发经过、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刑初**号刑事判决书等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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