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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乙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1〕4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乙于2020年9月2日23时许,与同案人徐某甲在本市海珠区上冲中约大街32号门口,因行车碰撞问题与谢某甲(聋哑人)发生纠纷,随后谢某甲叫来亲戚谢某乙等人与徐某乙、徐某甲理论,后双方发生打斗,过程中致被害人谢某乙受轻伤二级。同月16日,徐某乙自行到南洲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因偶发矛盾引起,案发后徐某乙与同案人徐某甲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较轻微,且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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