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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单位徐州**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91320322MA1MKT****,住所:沛县**路与**街交叉处**大厦**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诉讼代表人:李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2019年6月25日、2019年8月2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9年7月24日、2019年9月17日,沛县公安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6月11日、2019年10月18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另案处理)以经营超市和游乐场需要资金为由,以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许诺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变相非法向26人吸收存款人民币2036000元。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司财产与李某甲的个人财产相互独立,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不起诉。

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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