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51965********,汉族,高中文化,吉林市**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住船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秦国亮,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号宝马牌机动车,沿桦甸市**镇取常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镇南一公里处时,被巡逻警察当场查获。2020年4月8日经桦甸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7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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