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赤壁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赤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下午,陈某某在禁猎期邀约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和虞某某前往赤壁市**镇**渔场附近打猎。陈某某先后在渔场附近的河边用气枪射杀了二只野生鸟,虞某某、彭某甲负责开车和捡鸟。经鉴定,被射杀的两只野生鸟为山珠颈斑鸠和白骨顶鸡,均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虞某某、彭某乙、钱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4.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涉案野生动物死体掩埋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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