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9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3********,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邑县**镇**村**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至今,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与吴某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肖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并且生育一男孩(彭某丙,男,四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重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