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绰号“金松”,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8********,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无职业,住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个旧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伙同张某某、祝某某、彭某乙、侯某某、白某某(均另案处理)开车至个旧市锡城镇小凹塘公路一转弯处,采用持枪、棍棒和语言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綦某某的5.25吨原矿石抢走。经个旧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抢的矿石价值人民币2874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个旧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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