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65********,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未办理《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将从当地老百姓手中收购的无合法来源的大王蛇、乌梢蛇、广花蛇通过大巴托运的方式销售给尚某某(已起诉),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24774元。
2020年4月17日,彭某某到永顺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5月11日,彭某某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暂扣的涉案款物,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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