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6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8月2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平台以9000元的价格雇佣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从福建**县**镇运输一批货物到广东茂名,彭某某知道刘某某需要运输的是烟叶后仍同意运输。2019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没有办理运输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赣D****1号牌青岛解放牌载货车在福建省**县**镇装好烟叶后与货主刘某某一起出发,于2019年7月14日22时许到达信宜市**镇高速路**服务区西区休息时,被信宜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联合信宜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烟叶约16吨。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该批烟叶为烤烟,等级为不列级100%。该批烟叶重量为16000公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该批涉案烟叶应按照2018年度广东烤烟低次等级(GY2)的平均调拨价格181元/50公斤计算,该批烟叶的价格总额为人民币57920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被告人刘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知道刘某某需要运输的是烟叶后,在没有办理运输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同意运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提供运输帮助便利条件,是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的赣D****1号牌青岛解放牌载货车应当发还给被不起诉人彭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