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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8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6日至年5月26。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7日至7月11日)

新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5月份,有一约60多岁的老头(待查)来到新化县**镇**村李某某家前给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系李某某妻子)一个罂粟种子说是药材,要其种植,李某某认识这个种子不是药材而是罂粟种子,提出这是毒品,不能种植的。那个老头要其偷偷种植别让人发现,并答应第二年等罂粟果实成熟后来以60元每斤干果的价格收购,李某某同意了。2016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李某某独自来到新化县**镇**村小地名喊“**湾”地方,将其位于“**湾”的一块责任土挖好准备种植罂粟,因工友打电话要其马上去常德打工,所以李某某没有来得及种植罂粟就去了常德的建筑工地打工。在打工期间,李某某打电话给其妻子彭某某,告诉她先把罂粟种子的外壳搞烂,把里面的种子拿出来用烧完了的煤炭灰拌匀,再以种植油菜的方式把罂粟种子到挖好的土里一行一行的种好,等过二、三个月罂粟苗长出来之后,再去施点尿素。彭某某就以李某某教给她的方法在“**湾”李某某挖好的责任土里种植了大约二分土面积的罂粟。2017年清明节前,李某某回家时还特意去查看了罂粟的生长情况。2017年5月12日,李某某家种植的罂粟被公安机关发现并铲除,经现场清点,共3326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新化县公安局认定的彭某某具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故意和种植、维护等具体行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彭某某不起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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