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某某,住通某某**镇**村委**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通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2月30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21时许,彭某某在***镇***村委***村使用照明灯和竹竿非法猎捕壁虎26只,民警将其现场抓获。经鉴定,彭某某非法猎捕的26只壁虎全部为无蹼壁虎,属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案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本人罪行,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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