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7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8月12日武胜县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下午1时许,陈某甲邀约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一起到武胜县嘉陵江附近的水田里电打黄鳝,彭某某同意,彭某某负责准备电瓶、电线、电线杆、头灯、升压器、背篼等作案工具,双方约好在武胜县旧县码头处见面,晚上7时许,彭某某带上老婆陈某乙在与陈某甲事先约好的地方汇合后,陈某甲划船一行三人从武胜县旧县码头出发,沿江行至唐家大山附近的一块水田附近停下,然后叫彭某某老婆陈某乙留守看船,彭某某、陈某甲二人到附近的田里打黄鳝,大约晚上9时许,彭某某、陈某甲二人未打到黄鳝,就往回走,在路上二人商量反正都出来了不如再去嘉陵江里电打鱼,二人决定后就上船将船行至武胜县嘉陵江大中坝附近水域,二人分工协作用事先准备好的设备进行电打鱼,大约半个小时,被武胜县水产渔政局发现,二人马上把船划至岸边准备逃跑,后被追上来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共捕获鲫鱼等杂鱼0.5斤。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购买20.42万尾鱼苗投放嘉陵江,以修复生态环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已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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