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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拘禁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薛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87********,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务工,现住枣庄市市中区**花园小区。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11日中午,陈某为向施某某索要借款,伙同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刘某到浙江省东阳市将被害人施某某强行带回,并控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13年7月12日中午。本案于2013年7月11日案发后,被害人施某某并未报警,本案应受追诉时效限制,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本案后无其他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案追诉时效为五年,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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