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生于199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住商洛市丹凤县**街道办事处**街**委**街**号,系丹凤县****委员会**。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自家白色路虎牌轿车,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8日、2019年10月10日将寇某某、张某某拉往西安、临潼等地多次购买毒品。2019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车辆将寇某某、张某某拉往西安购买毒品后返回商州,经过商洛北高速路口时被当场抓获,后在彭某某的挎包内搜出疑似毒品4.7844克,在寇某某口袋内搜出疑似毒品4.7673克。经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彭某某、寇某某处扣押的疑似毒品物样品中的均检出海洛因。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州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有明知是毒品而使用交通工具非法运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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