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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9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住广西******出租房。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宜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

南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19日凌晨,罗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罗某恒驾驶车辆前往广东阳江欲购买毒品,当天中午到达后,罗某某、王某某均无法从上家处购得毒品。2019年9月20日,罗某某联系陈某某意与其购买毒品。罗某某等人前往广西岑溪与陈某某见面,当天下午陈某某带领罗某某、曾某某到广东信宜市跟一名外号“阿牛”的男子以27000元的价格购得800颗“摇头丸”和400颗“飞仔”,随后罗某某等4人驱车返回宜州,途径柳城服务区时被南丹县公安局禁毒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车辆驾驶室座位下查获一批毒品疑似物。罗某某供述这批毒品有一部分属于彭某某,彭某某在罗某某出发到广东前出资6000元让罗某某购买毒品回宜州。2019年9月25日,陈某某在广西岑溪市被民警抓获。2019年9月29日晚,民警在宜州区******出租屋内将彭某某抓获,并在其房间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河池市公安局鉴定,从罗某某等人的车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其中检材1号检查MDMA成分,在彭某某出租屋内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未检出毒品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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