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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赌博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桐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4月2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伙同闵某某、彭某某在桐乡市**街道**路**饭店二楼包厢组织、召集参赌人员王某某、廖某某、殷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打“牛牛”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违法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2700余元。

2、2019年4月22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伙同闵某某、彭某某在桐乡市**街道**路**饭店二楼包厢组织、召集参赌人员王某某、殷某某、陶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打“牛牛”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违法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2500余元。

3、2019年4月2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伙同闵某某、彭某某在桐乡市**街道**路**饭店二楼包厢组织、召集参赌人员陈某某、梁某某、陶某某、殷某某、罗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打“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违法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900余元。

4、2019年4月24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伙同闵某某、彭某某在桐乡市**街道**路**饭店二楼包厢组织、召集参赌人员王某某、胡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陶某某、殷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打“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违法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3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桐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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