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8日、9月7日两次将本案退回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7日、10月7日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分别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为图财,于2019年4月16日在网上以900元每台的价格购得二手电脑7台,在明知该组装电脑配置不高的情况下,让商家将电脑参数修改为最新的I7配置,并提供修改后电脑的虚假发票、虚假合格证。然后在多个小区张贴转让电脑的宣传单。2019年4月27日,被害人高某某通过宣传单联系犯罪嫌疑人彭某某购买电脑。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以自己和被害人住在同一个小区系邻居骗取被害人的信任。28日下午5时许,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来到被害人高某某位于长沙市岳某某**栋**房的家中,用更改电脑参数的电脑诈骗被害人2400元;5月5日,以上述相同方式,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小区**栋,用更改电脑参数的电脑诈骗被害人陈某某2900元;5月7日,以上述相同方式,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栋**房,用更改电脑参数的电脑诈骗被害人何某某2600元;所得赃款均已挥霍。5月9日,犯罪嫌疑人在长沙市岳某某**小区**栋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彭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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