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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3********,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明知自己无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仍以代办为名,先后收取被害人帅某某人民币1.68万元、李某某人民币0.5万元。案发后,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某某某损失。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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