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诈骗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20〕Z7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村委会**村52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对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以诈骗罪起诉至惠阳区人民法院。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裁定对该案中止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建议惠阳区人民法院延期审理,于同年11月20日对本案撤回起诉。

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2016年3月帮助叶某某建筑房子过程中,因叶某某无法支付工程款遂委托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将其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县道东侧一80㎡空地以不低于28万元人民币价格进行转卖,并给予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两份该地的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2016年10月叶某某因转卖价格过低表示不再委托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并要求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将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予以返还,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于两个月后将其中一份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返还叶某某,期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通过持另一份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将上述地块以1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卖给被害人骆某某,并分别于2016年10月7日、2016年10月8日、2016年10月31日、2017年4月26日先后四次以交押金、支付清理地面农作物费用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分别支付现金2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4万元人民币,共计10万元。并以“彭某某”的名义出具收据。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收取款项后未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被害人骆某某于2019年6月1日报案至惠阳区公安分局三和派出所后案发。

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进行了补充侦查,因补充侦查后,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因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骆某某财物的主观故意,故认定其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2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