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山东**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济南市历下区**号,居住为潍坊高新区**小区**室。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重新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之间,彭某某以投资手机批发业务的名义骗取受害人曲某某320余万元,受害人王某甲190余万,彭某某实施诈骗后,其将骗取的钱财用于还自己民生和浦发信用卡100余万,归还王某乙(彭某某的妻子)信用卡30余万,用于**有限公司的运营(包括工资、门头房租、装修、设备等)180余万元,用于其他个人消费100余万元,并未将骗来的资金用于其承诺的手机批发业务。
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6月30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彭某某以借钱需要打点关系的名义骗取张某某和其对象李某某共计216304.06元,所得款用于**有限公司的运营。
二、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6日,彭某某以招商、抵押车和帮忙处理关系的名义骗取康某某587000元,所得款用于**有限公司的运营。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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