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9********,汉族,大学本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南区**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重新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明知金某某代替奔驰越野车车主签字的情况下,介绍金某某向郭某某借款37万元并以上述车辆为抵押,且隐瞒实际给付金某某钱款数额,自留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是否对郭某某采取隐瞒或欺骗手段,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均难以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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