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261977********,汉族,大专文化,北流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北流市**栋**号房 (户籍地址北流市**镇**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4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26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欲驾车进入北流市二环北路**号**楼**号自家车库停放时,发现被害人覃某某将一辆车牌号为桂K-J****本田牌凌派小汽车停放在其车库门口处,阻挡到其驾车进入自家车库,便伙同闻讯赶来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罗某某(另案处理)使用石头、脚踢等方式将该小汽车的挡风玻璃、车前盖、车顶及车门等部件砸烂。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损毁价值人民币17390元。
2020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覃某某人民币131300元,覃某某对彭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主动到北流市公安局陶瓷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2020年3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北流市公安局陶瓷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彭某某、李某某。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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