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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9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彭瓦房庄某某069号,现住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民专校区**号楼**楼**室。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在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民专校区宿舍1号楼3楼322室盗窃一台神舟牌黑色笔记本电脑,当天下午将赃物卖至河南科技市场电子大厦,获利2620元。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3603元。

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系初犯、偶犯,在校学生,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罚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不起诉决定,故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6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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