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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2001********,汉族,在校学生,住贵州省余庆县**村楼**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滁州市**电子厂储物柜室取手机时,发现他人的柜门未锁紧,遂将他人柜门拽开,盗走柜内苹果Iphone11手机一部和VIVOX30手机二部。

经依法鉴定,被盗三部手机价值人民币937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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