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至嘉兴市秀洲区**写字楼一楼丰巢快递柜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走被害人邵某某快递箱内苹果若干。
2.2019年11月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至上述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窃走被害人高某某快递盒中的“三只松鼠”牌零食若干,价值309.3元。
3.2019年11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至嘉兴市秀洲区**百货一楼快递柜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走快递盒中的油炸零食、红参、桔梗等物。
现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已经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以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承认上述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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