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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4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村,租住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份,在济宁市任城区**处,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分三天三次,共计盗窃工地施工用镀锌方管9根,共计约300斤,价值3042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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