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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大道**丽都**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4日,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19时许路过广安市前锋区民兴街立军家电销售维修中心门市部时,见门市内桌上有一部华为手机无人看守,遂将该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2109元。

本院认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是彭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彭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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