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涉嫌窝藏、包庇案)(公开版)_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王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铜川市印台区***镇***村**号,现住铜川市**区**小区*号楼*单元**,系***公司职员。该彭因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8日,樊某伙同王某某等人对被害人丁某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23日将孙某某等人带走后,樊某为了逃避打击,于当日出逃。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系樊某的妻子,2018年7月5日,民警电话告知彭某某樊某系外逃人员。2018年7月下旬樊某潜回铜川,与彭某某共同生活多日。彭某某在明知樊某是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长期与樊某保持电话联系,并通过本人支付宝为樊某所持有的电话交话费550元。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