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滕州市**镇**村**号,住滕州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泰安市龙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岱阳大街匝道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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