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87********,汉族,本科文化,务工,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段**号**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由澧县县城方向往石门县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8时46分许,该车行经石门县易家渡镇军垱桥村路段时,所驾驶车辆正面撞倒由北向南步行横穿道路的侯某某,造成侯某某受伤、所驾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侯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死亡。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侯某某应系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损伤)死亡。经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彭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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