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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街**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1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伙同龙某某(不起诉)、“疯狗”、张某甲(均在逃)、张某乙(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等人在溆浦县卢峰镇三角坪夜宵摊与在吃夜宵的被害人贺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等一伙人追赶并将被害人贺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贺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9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主动至溆浦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9年4月4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赔偿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2万元,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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