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91********,汉族,大学文化,湖北省**安保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2020年4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于2018年2月25日11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路湖北省**大院内,因工作原因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至打斗。打斗中,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持水壶击打被害人王某某头部,致王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自愿调解,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已赔偿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