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南湖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倪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架,脚蹬倪某某腹部,造成倪某某左侧7、9前肋骨骨折,经鉴定,倪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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