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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镇**街道**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谭某(另案处理)将骗取的鄂Q*****黑色宝马525小轿车以50000元抵押给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同年5月9日谭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恩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5月22日侦查人员向彭某某调查核实,彭某某慌称该车已由谭某委托他人开走,当侦查人员明确告知该车系谭某诈骗犯罪的赃车,希望其配合调查,彭某某仍隐瞒该车已被其拆除GPS系统藏匿于恩施市金桂大道红星美凯龙地下车库的事实,同日恩施市公安局以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立案侦查,次日经侦查人员说服教育,彭某某如实供述并将该车交出。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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