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某某,住来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来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该案重大复杂,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7时许,被害人向某某、廖某某、彭某乙、汪某某四人在来某某沙坨外滩(月半弯)河边钓鱼,被告人彭某丙(另案处理)、欧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谭某某(另案处理)、彭某甲等六人饮酒后来河边洗澡并驱赶向某某四人,驱赶未果,彭某丙等人就对向某某进行殴打,廖某某上前扯劝,彭某丙等人立即对廖某某进行殴打,王某某捡了一块足球大小的石头砸了廖某某背部。殴打的过程中,彭某丙指使彭某甲返回彭某丙家中,取来杀猪刀欲砍廖某某等人,被欧某某拦住。彭某丙称自己受伤,要求向某某、廖某某两人下跪道歉,见两人未下跪,彭某丙又指使吴某某与王某某将廖某某架至河边,将廖某某头部按至水中数分钟后带回岸边。彭某丙等人再次要求向某某、廖某某两人跪下道歉,未果。彭某丙等人的殴打致使廖某某和向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和脑震荡。
殴打结束后,彭某丙又谎称自己的华为牌保时捷手机丢失在河里了,并据此要求向某某四人进行赔偿,在河边未得到满意结果,彭某丙等人又将向某某四人带至河边一层平房彭某丙家中,期间,彭某丙从吧台抽屉里拿出一把“手枪”来回对着向某某和廖某某,吴某某、彭某甲两人持刀,并通过语言威胁,迫使向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欧某某转账1900元,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王某某支付1100元,并约定三日后再支付4000元由刘某某担保,后彭某丙等人遂放向某某四人离开。
另查明,彭某甲已于2020年10月2日死亡。
本院认为,彭某甲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因其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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