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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开设赌场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以来,廖某某(已判决)在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乡**村一无名拆迁房屋内经营一茶铺,后分别伙同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林某某(绰号“老林”,在逃)、彭某某,由该三人提供赌博机,在该茶铺内利用“水果游戏机”、“捕鱼机”进行赌博营利活动。廖某某分别与该三人对营利进行分成,廖某某同时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廖某某聘请陈某某在该赌场为赌博人员上、下分并收取赌资,收取的赌博营利交由廖某某进行分配处理,陈某某每天领取100元工资。

2019年2月22日17时许,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挡获赌博人员6人。公安民警在茶铺查获3台“捕鱼机”(其中1台6个机位,2台各2个机位,共10个机位,均能正常使用),查获1台“水果机”(1个机位,能够正常使用)。经鉴定,上述“捕鱼机”、“水果机”具有上分、下分、扣分、加分等荧屏计分功能,属于赌博机。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现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不能证明系违法所得,应及时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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