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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二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80********,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溪市**房**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在其位于研和街道****办公室内及****家中,多次邀约多人采用“捞腌菜”、“百家乐”等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还邀约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到其开设的赌场内进行“放水”,从中赚取高额利息。2018年8月24日晚上,犯罪嫌疑人杨某甲邀约杨某乙、“摆脚老七”、杨某丙、郎某某、“小某某”、“肖某某”等人在其位于研和街道汇海佳园办公室中以玩“百家乐”的方式使用筹码进行赌博。整场赌博就杨某乙一人输钱,共计输了40万的筹码,杨某乙输掉的筹码由“放水”人员彭某某为其提供,后其他参赌人员向彭某某要钱,彭某某称已帮杨某乙还了40万元,并由杨某乙出具欠条。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在2019年8月至9月之间通过微信向“摆脚老七”、杨某丙、郎某某、“小某某”、“肖某某”分别转账54000元、42000元、25000元、18000元、15000元,共计154000元。

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一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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