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0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夏某某在花都区狮岭镇旗岭经营广州市**游艺有限公司。公司内摆放三台六座位的“树屋宝藏”游戏机,该游戏机每个游戏币的设定赔率为2倍至46倍,顾客将游戏币投入“树屋宝藏”游戏机后将转化为积分,参赌人员可以将积分进行押注。顾客赢取积分后“树屋宝藏”通过自带程序生成二维码让参赌人员扫描,进入**科技公众号会员帐号用游戏积分兑换礼品。
潘某某、彭某某等人在**游艺有限公司内私下以低价向顾客收购游戏积分,再到商城里使用积分兑换礼物后将礼物卖给商城里二手收购人员获取现金,从中获取利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彭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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