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7********,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不逮捕,次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受邀在闫某某(已起诉)开设的赌场内给赌博人员倒茶水,提供转账提取现金便利,未领取报酬。
本院认为,彭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第七条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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