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31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居民小组**楼**座**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从十几年前开始,非法持有步枪子弹24颗和火药492.9克,并一直将该子弹和火药存放在本市樟木头镇樟罗刘屋村四巷9号其居住的家里楼梯口处,刘某某的妻子即被不起诉彭某某对刘某某存放子弹和火药的情况不知情。2019年12月17日,刘某某因开设赌场害怕被公安机关抓获,于是打电话叫彭某某将存放在楼梯口处的子弹和火药丢掉,彭某某接到刘某某电话后将该子弹和火药扔到一楼垃圾桶。经鉴定,该24颗子弹为弹药;火药中检出钾离子和硝酸根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等书证,子弹等物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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