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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9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村**组**号,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楼**房间。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将其本人身份证办理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4367********)、一个U盾、一张手机卡以800元人民币的价钱出售给“考某某”,后该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该银行卡交易流水累计收入414788元人民币,累计支出414732.54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彭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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