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刑检刑不诉〔2019〕15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住**路**镇**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小轿车,途经株洲市芦某某**路**路交汇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12mg/100ml。
2019年11月4日,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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