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住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川R*****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一人,自温江区柳浪湾北四巷欲回住处,行驶至本市高新区天王路与顺泽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7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38.5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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