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庄**村**号1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2时14分,彭某某驾驶白色众泰皖******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和县城关镇民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文明路交叉口南200米处,被正在执勤的太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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