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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15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0********,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某某**镇**村,住址娄底市娄某某**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3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6日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湘******轿车沿从娄底体育馆行驶至娄底市娄某某吉星路与秀石街岔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彭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54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讯问,彭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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