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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9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川A*****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从大邑县王泗镇福田小区出发,沿王泗镇乡村道路往敦义方向行驶。当日20时3分许,彭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晋新路敦义大桥路段时被大邑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彭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99.0mg/1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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