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彭**,男,1994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940426****,壮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市***路***号*栋*单元***室,住喀什市****二期*号楼*单元***室,准驾车型:C1,无前科,2021年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喀什市公安局决定,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6日20时许,彭**与他人在喀什市唐城国际“天香阁”火锅店吃饭、饮酒,期间,其喝了200克伊力特曲白酒,当日22时20分许,其驾驶新B*****号车从唐城国际停车场出发,在停车场出口处被民警抓获。后侦查人员带彭**到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抽血。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彭**静脉血内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彭**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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