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顺庆区华凤镇街道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值为:81mg/100ml。经抽血送检。彭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2020年4月30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具结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彭某某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103.8mg/100ml、路检查获、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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