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号**室,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贵B****7号小型轿车,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沿钟山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100米处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致使所驾驶车辆追尾碰撞同向行驶由刘某某驾驶的贵F****9号小型越野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彭某某电话报警,交警出勘现场时发现彭某某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嫌疑带至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80.2mg/100ml。经认定,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责任。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赔偿刘某某38000元,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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